工信部發布《環保裝備制造行業(污水治理)規范條件》和《環保裝備制造行業(環境監測儀器)規范條件》
污水治理和環境監測儀器是環保裝備制造行業兩個重要的細分領域,據有關行業協會統計,截至2017年,從事環保裝備制造的企業約7000余家,其中污水治理領域企業2500余家,實現銷售收入約4900億元,年產量32萬臺(套);從事環境監測儀器制造的企業500余家,產值約400億元,產品年產量179萬臺。我國已經成為污水治理裝備、環境監測儀器領域的生產大國。
但同時,環保裝備制造業創新能力還不強,產品低端同質化競爭嚴重,先進技術裝備應用推廣困難等行業共性問題在污水治理、環境監測儀器領域比較突出。通過發揮規范企業示范帶頭作用,引領環保裝備行業高質量發展十分必要。
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環保裝備制造行業(污水治理)規范條件》和《環保裝備制造行業(環境監測儀器)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旨在通過《規范條件》的實施,引導行業內企業規范生產、規范經營,加強技術創新,帶動企業產品質量與標準化程度提高,改善企業經營效益,引導社會資金向優勢企業集聚,促進行業內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優化升級,有力促進先進裝備推廣應用,推動環保裝備制造行業供給側改革,提升行業競爭力。
《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污水治理裝備生產企業、污水治理工程企業、環境監測儀器企業。其中,污水治理行業規范條件中污水治理企業包括污水治理裝備企業和污水治理工程企業。污水治理裝備企業指生產用于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農村生活污水、畜禽養殖廢水處理以及水體修復等領域的專用裝備、成套裝備、零部件及材料藥劑的企業(以下簡稱裝備企業)。污水治理工程企業指依靠自有技術,通過外協、外購設備及材料藥劑組裝形成成套裝備實現污水治理效果的企業(以下簡稱工程企業)。
《規范條件》中所指的環境監測儀器是指用于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固體廢棄物、環境生物、環境放射性和環境噪聲等領域監測及實驗室分析所使用的專用儀器及其應用所必需的軟件系統。
《規范條件》從企業基本要求、技術創新能力、產品要求、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人員培訓、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監督管理等八個方面,對污水治理和環境監測儀器制造企業提出了要求。
從生產經營情況方面,要求企業近三年利潤率平均值不低于6%;生產工藝、裝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工藝。
從技術創新能力方面,要求污水治理企業應具備與研發機構、大學、科研院所在技術研發方面形成穩定的合作機制;應配備相應的專職研究開發人員,其中從事污水治理領域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6%以上或總數不低于100人;裝備企業近三年每年用于污水治理領域研發投入的費用占企業污水治理設備銷售額比例不低于3%,工程企業不低于2000萬元;企業近三年獲得污水治理領域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包括軟件著作權)10項,或主要承擔完成污水治理領域國家科技項目1項。要求環境監測儀器制造企業應具有獨立研發和創新能力,建有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發機構,或與大學、科研院所在技術研發方面形成穩定的合作機制;應配備相應的專職研究開發人員,其占企業員工總數比例不少于10%;企業近三年每年用于研發投入的費用占企業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6%或投入總額不低于2000萬元;企業近三年獲得環境監測儀器儀表制造領域的授權專利(包括軟件著作權)不少于10項(其中授權發明專利不少于1項)。
從產品要求方面,要求裝備企業應具備產品制造所需的生產加工和檢測設備,具備對產品性能、可靠性等準確檢測的能力,具備檢驗外協和外購產品質量的條件和制度;工程企業應具備檢驗外協和外購產品質量的條件和制度,具備對成套裝備效果及可靠性的檢測能力;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相關標準。企業在研發生產過程中應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要求環境監測儀器制造企業應具備產品制造所需的生產加工和檢測設備,具備對產品性能、可靠性、適用性等準確檢驗的能力,具備檢驗外協加工和采購產品質量的條件和制度;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相關標準。企業在研發生產過程中應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從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方面,要求企業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廢液、廢氣、固體廢物以及粉塵、噪聲、輻射等處理與防護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生產的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均不造成危害、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從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方面,要求企業應建有完善的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產品售后服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企業可自愿申請《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環保裝備制造行業規范管理工作,并以公告的形式發布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規范條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負責本地區環保裝備制造行業規范管理工作。
關于申報時間和程序。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工作安排,分批次發布申報通知,企業依據通知,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提出推薦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告的本地區企業進行督查;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
[來源:儀器信息網]